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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出庭实践问题及思考
日期: 2014-06-10 字号:

  今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均有大的改动,特别是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给基层院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厦门市检察机关从去年开始试点该项工作,就如何高效开展起诉、出庭等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厦门市检察院提出的开展这项工作要把握“程序保障、权利保障、效率保障”的三原则,各区院也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开拓思路,进一步加大力度,注意积累经验,为新旧法顺利衔接作了积极的努力。本文将结合厦门市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的实践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力求对为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出庭相关工作有所裨益。

  一、厦门市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的实践做法及主要问题

  近年来,厦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公诉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基层检察院尤为如此,简易程序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已从去年17月份的53%上升到今年的78%。在已判决的简易程序案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仅占已判决数的8%。在政法编制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按照以往的一案一起诉、一案一审判的模式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庭审理阶段,都会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办案部门的压力。基于此,厦门市检察机关简易程序的出庭工作实践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高检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后的试点阶段,二是今年11日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的工作实践。

  在试点阶段,侧重的是对简易程序出庭工作模式的探索和总结,各区院根据实践特点分别以审查、庭审等环节为简化重点进行实践,在今年11日实施修改后刑诉法以来,厦门市检察机关探索分案、告知、庭审“三段式”转变的机制,在注重办案效率的同时,加强案件质量全程监督,提升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的采纳率和量刑建议采纳率,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同时,我们也发现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三集中”办案模式难以全面推行、“简转普”现象普遍存在、庭审效果有待提高等。

  1、简易程序案件“三集中”办案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看,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实践中,案件数量大的地区普遍采取的是专人审查与专人出庭相结合、建立专门办案小组的做法,移送、起诉、开庭“三集中”的办案模式二是专人审查与专人出庭结合的办理模式有待完善。专人审查与专人出庭结合的办理模式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实行简易程序专人审查,在集中开庭时由专门的公诉人出庭的“审诉分离”的模式,专门负责出庭的公诉人由主诉检察官或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公诉干警承担。该制度的实现有利于从检察机关层面推进集中开庭办案模式的推行,并且因为新刑诉法对于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实践经验丰富的出庭公诉人可以更好应对该类案件庭审中的突发情况,保障庭审质量和监督效果。但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其中之一就是专职出庭公诉人队伍稳定性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厦门全市检察机关现有在编人员689人,其中200人为近5年新招录人员,大多分配到公诉、侦监等主要业务部门,公诉部门新近人员比例整体较高,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公诉干警数量不足,他们一方面要承担疑难复杂普通程序案件的办理工作,还要承担以老带新的传帮带任务,如果再从他们之中抽调部分用于专门出庭工作,必然给公诉部门基本工作带来挑战。同时,简易程序案件数量多、案情相对简单、审结和庭审时间短,专职出庭公诉人只负责出庭难以全面介入案件,其办案数量和监督效果的考核没有明确标准,也会从制度上影响专职出庭公诉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年轻干警又亟需通过简单案件的出庭积累办案经验,专职出庭公诉人全面负责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也会减少年轻干警出庭培训的机会。

  2、简易程序案件庭审中“简转普”情况分析

  “简转普”即原本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简转普”的适用原因是被告人行使程序选择权或法院行使程序决定权和变更权。

  一方面,修改后刑诉法明确了被告人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和表达意见权,但因为被告人文化素质、理解能力参差不齐,在实践中出现被告人在法庭上,甚至到了辩论阶段突然反悔,提出来“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主动制作完善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征求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充分尊重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还有一些检察院专门制作了简易、普通程序对照宣传手册,在提审时发放给犯罪嫌疑人。通过以上做法,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因被告人不同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明显减少。

  另一方面,法院行使适用简易程序决定权和变更权而产生的“简转普”仍普遍存在。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检察机关认为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发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后不被法院采纳而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主要原因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仅赋予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权,而法院拥有是否使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和是否转为普通程序程序变更权,检察机关在分案的过程中根据修改后刑诉法二百零九条规定来判断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提出相应建议,因为修改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二百零九条规定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做出明确规定,法院在案多人少,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简易程序案件审理工作的情况下,纷纷选择依据该“兜底”条款做出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决定。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体现了鲜明的诉讼效益意识,有利于缓解检、法两家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和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但实践中法院这一做法明显与法律修改的初衷背道而驰。因为兜底条款的存在,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对此缺乏刚性制约,甚至出现有的案件本来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又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情况,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依据简易程序所做的庭前准备需要推倒重来,二次起诉即浪费了诉讼资源,对于因为简易程序全面出庭带来工作量剧增的检察机关来说无疑雪上加霜。同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必将随之延长,客观上使罪轻的被告人处于量刑上的不利境地,法院为防止羁押期折抵刑期时出现“刑期倒挂”,必然存在从重量刑的趋势。

  3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庭审规范存在的问题

  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全部出庭后,如何兼顾庭审的公正和效率,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对于如何简化庭审,法律尚未有明确规范,要提高庭审效率和确保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合法保障,实践中主要探索的是将规范和简化两项工作能结合起来的模式,焦点集中在起诉书宣读、法庭调查与辩论两个阶段。一是是否宣读起诉书和宣读方式是否可以简化的问题。实践中大多数基层院都把宣读起诉书作为不可省略的环节,也有些地方对审判长已经核实的被告人身份等信息予以简化宣读,个别案件在法庭默许下并没有实际宣读起诉书。但考虑到宣读起诉书作为检察机关出庭的职责要求的重要内容,是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启动,虽然一些多人多事的案件原原本本宣读起诉书会占据庭审大多数时间,基于此种考虑可以进行简化或者省略,但如果起诉书完全未予宣读,又容易造成犯罪事实缺失的感觉,特别是在有群众听庭的庭审中,有损法庭指控的严肃性,不利于公众了解案件和监督法庭审理。二是二元化庭审模式下庭审的调查与辩论简化的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这使得原本独任审判的庭审模式转为独任审判和合议庭两种模式,特别对一些重刑案件,就庭审的严肃性而言,法院不会沿用原来三年以下轻刑案件的庭审模式,对此检察机关也应根据庭审模式不同对庭审的调查和辩论环节简化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调整。实践中,有些公诉人仍然适用独任审理模式下的方式,以宣读起诉书的方式代替法庭调查和对罪名的辩论。将庭审主要集中在量刑和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上,却忽视了一些重刑案件中对被告人利益影响较大的举证、质证环节。但是在当前简易程序被告人辩护率低的现状下,这样的做法使被告人对所指控犯罪事实无法全面了解,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无法得到全面保障,并可能影响被告人对于事实疑点的辩解,庭审的指控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二、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的进一步思考

  1、由绝对“三集中”模式向相对“三集中”模式转变

  一是继续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探索相对集中的简易程序案件受理模式。商请公安机关在移送时,将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与其他案件予以初步筛选,建议公安机关尽可能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并通过制定机制,对此予以明确。二是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探索相对集中的简易程序案件开庭模式。对于案件基数相对较小的院,对于同一名公诉人或同一个办案组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尽可能协调法院相对集中开庭。一些案件基数较大的院,可以采用抽调院内办案骨干轮流值班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案件与出庭人员相对分开的方式进行。但应注意庭前的沟通,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文书,向法院明确出庭的公诉人,提出集中出庭的建议。

  2、积极应对“简转普”案件的出现

  一是继续完善保障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相关制度。注重审查起诉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权力告知和交流,提高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成功率。公诉人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该在讯问案情的基础上,确认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后果,确认其是否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还应当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逐步探索建立统一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形式,将讯问过程详细记录在卷,起诉时一并移送法院。二是提前做好案件当庭转为普通程序的预案。一方面,案件办理期间被告人可能存在其思想波动或者对犯罪事实存在异议等情况,另一方面,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短期内无法得到解决,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和与法院的庭前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简转普”的可能性,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书,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使被告人、辩护人充分了解指控内容。一旦出现法院无理由频繁适用“兜底”条款进行“简转普”的情况,还应做好对“简转普”后案件的监督力度,确保案件的程序恰当、量刑适当。

  3、进一步规范出庭庭审行为

  一是规范起诉书的宣读环节。应当明确起诉书必需宣读,同时,对于可以省略宣读的部分予以明确,例如将审判人员已核实的内容纳入省略范畴,但仍需要保留体现起诉书法律文书效率的首部和文号以及高检院公诉厅《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中明确要求宣读的起诉书尾部检察员姓名等内容。并注意根据二元化庭审模式的不同特征选择省略的内容。二是明确庭审调查和辩论阶段的重点。无论哪一种庭审模式,都应将量刑和有争议的问题作为重点,在庭审调查和辩论阶段不能省略,并要做好庭审预案,必要时有所应对。对于依照合议庭的庭审模式审理的案件,应加强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的完整性,加强证据展示和罪名认定意见、理由等内容。同时,由于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可能是多起犯罪事实、多个罪行的实施者,也可能是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虽然其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庭审中对此类案件庭审要把重心放在法制宣传,着重阐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促使其真心悔罪,认罪服法。

  4、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

  简易程序案件在所办理案件中所占比例逐步升高,在程序简化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质量监控,确保办案质量。一是加强源头监控,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条件进行严格把控,例如通过表格化审查的模式,对案件是否进入简易程序进行审查。二是加强听庭评庭等日常监督手段。可以通过交叉听庭、暗访听庭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改进,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开展专项案件质量评查。可以将简易程序案件质量纳入年度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同时加强日常评查,通过定期复查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严格把关,主动叫停。



    ①引自虹口区检察院张小蓓、丁琢之撰写《浅议我国新刑事简易程序的问题与改革》一文:“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的“三集中”工作机制,即尝试将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移送起诉、集中起诉、集中庭审。”

    ②例如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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